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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工作证”证明了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21-02-26 修改: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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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客户端11月27日电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确立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李某与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存在劳动关系。
原来,李某被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聘用送货,并配有单位送货车,但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只要单位有需要,营销部就会安排工作给他。劳动期间,为了证明李某的身份,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给李某开过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并书面写明李某的员工身份。
2018年7月23日,李某在给氧气瓶灌装时不慎扎伤了,住院治疗了21天,期间,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负责人支付了3000元医药费。此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证明:李某与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存在劳动关系。某医用氧气营销部表示反对,将李某告上法庭。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从事的是某医用氧气营销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某医用氧气营销部的业务组成部分,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与李某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向李某发放了工作证,工作证中注明李某的职务为司机,正反面均加盖了公章。该工作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李某从事的是某医用氧气营销部安排的工作,提供的劳动亦是某医用氧气营销部业务组成部分,据此,双方之间虽无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驳回乌鲁木齐某医用氧气营销部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根据具体的事实,劳动者李某虽然未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受某医用氧气营销部劳动管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该单位为李某发放的“工作证”,证件中不仅详细说明了李某是单位员工,而且双面盖有单位印章。以上多方面条件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除了具有法律效益特征的“工作证”之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五种凭证,以及具体的劳动事实,就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就业前一定要清楚了解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法学专家李教授说道,“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更有保障。”据了解,在从业过程中,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十分相似,使劳动者往往区分不清两者关系。简单来说,劳动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从用工主体身份来看,在劳动关系中自然人不能成为用工主体,只有法人、合伙人可以,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不受限制;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为依据,而雇佣关系一般是以《民法》为依据;从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来看,劳动关系处理前要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而雇佣关系则是以民事争议处理程序为主。
“相比于其他的方式,劳动合同是最能够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并且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快速解决问题,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李教授说,尽管有其他方式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并且保障劳动者权益,但建议劳动者就业前签订劳动合同。(工人日报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马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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