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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3-01-12 修改:2013-01-12
隶属:行业新闻 点击:991
1月9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做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各级办理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等相关业务的工作职责,严格了校车驾驶资格的许可,同时要求各交警支队认真做好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各项职责
通知规定,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校车使用许可审核、校车标牌核发、校车注册登记和检验等相关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支队负责办理本设区市辖区专用校车的注册、报废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以及校车使用许可审核、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等业务,同时负责对各县(市、区)大队校车使用许可审核、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校车驾驶人审验等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市、区)大队则负责依法对本辖区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发放、回收校车标牌,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校车驾驶人审验,加强对校车登记及其驾驶人登记相关业务的日常管理。
严格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通知中要求,设区市支队或县(市、区)大队接到机动车驾驶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后,要按公安部123号令第73条规定审查相关资料,按规定核查驾驶人驾驶经历和增驾等相关信息、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驾驶人交通事故情况后再签署意见。
其中特别规定,对初次申领取得的准驾车型,驾驶经历起始时间以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准,对增驾取得的准驾车型,驾驶经历起始时间以曾驾取得准驾车型的时间为准。这些审核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说明理由。
做好标牌发放工作
通知还规定了标牌发放工作程序,校车所有人首先向设市区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支队或县(区、市)大队接到教育行政部门转来的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后,按规定对校车登记信息、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运行方案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回复教育行政部门;校车经政府批准使用许可后,设区市支队或县(市、区)大队按规定对其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核,核对相关资料信息,符合规定的,再由设区市支队或县(市、区)大队核发校车标牌。
通知要求各支队按相关规定对未按相关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在用接送学生车辆,一律要求其重新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各队还要做好每月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汇总下载本辖区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相关部门,并把每月校车检验、违法等信息通知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督促其接受处理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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