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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与保单不符出险 保险公司担赔偿责任
来源:本站 作者:匿名 发布:2013-11-08 修改: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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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维佳)车主买来辆二手车并更换号牌,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时,保险公司竟以该车车牌号与保单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5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2月5日,刘女士的朋友张志辉向其借车。当晚11时许,张志辉在路口转弯时不慎带倒了一辆疾驰的电动车。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志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刘女士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告知,由于当年保费是前任车主缴纳的,而刘女士购买该车后更换了车牌号码,导致保险单显示的车牌号码与行车证显示车牌号码不符,因而不能认定车辆为保险公司所承保车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女士认为,车辆过户后,自己就和原车主一起进行了保险单批改手续,所以虽然保单和行车证的车牌号码不一致,但车架号和发动机编号同保险单上记载的均一致,这足以证明发生事故的车是投保车。她与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无果。
法官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在该车过户后已到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相应批改手续,应视为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虽然刘女士更换了该车的车牌号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事故车牌号与投保的车牌号不一致,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一致,可以证明事故车与投保车系同一辆车,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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